項目 |
金額 |
備註 |
養護費
(開辦49床) |
單人房
42,000元
四人房 34,000元
五人房 32,000元
六人房 30,000元
短期托護1,500元/(20天內)天 |
〔含住宿費、伙食費、照顧費(生活服務如:餵食、管灌食、身體清潔及衣物) 、一般護理服務、休閒服務等〕 |
以上均不含醫療及護理耗材、特殊營養補給品、特殊護理材料(傷口換藥)、血糖測試、氧氣及尿布、看護墊等費用。
以下項目另行收費:
一、長期養護保證金30,000元,本項費用於辦理退養時無息退還。
二、管路護理費含護理費及材料費
- 鼻胃管灌食1,500元/月。
- 尿管1,500元/月。
- 導尿200元/次(含導尿管,導尿包)
三、傷口照護費:
- 含護理費、材料費及醫療廢棄物處理費。
- 於機構內因照顧不慎產生之傷口不得計費。
- 計費方式:
(一)<3X3 |
上限3,000/1個傷口/月 |
上限100元/1個傷口/日 |
(二)<4X4 |
上限4,000/1個傷口/月 |
上限125元/1個傷口/日 |
(三)<5X5 |
上限5,000/1個傷口/月 |
上限150元/1個傷口/日 |
四、氧氣照顧費
含護理評估費及材料費 含鼻導管
- 氧氣製造機依照簽約廠商提供費用,代為收費。
- 純氧依照使用 ml 數計費依照市場行情浮動計費 。
五、管灌營養配方費:
特殊營養配方(如:高、低蛋白配方,糖尿病專用配方 ),覆實計費須扣除每日長期照顧照護費所含之膳食費 。
六、日用品、營養品、紙尿褲、特殊營養品、醫療耗材等消耗品。
七、私用電話之裝機費及通話費。
八、就醫或住院期間所需醫療、交通費用及僱請看護人員之費用、救護車費用。
九、其他因個人原因所生之費用。
備註
- 復能費應由專業醫事人員提供預防引發其他失能或加重失能之服務,得以專任、兼任或特約方式服務收費不得超過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支付標準基層院所支付健費。
- 空床保留費納入契約議定。
- 機構服務車機構與住民協商,並依實際里程計費,不得超過高雄市計程車收費標準計價。
- 轉診救護車依本市救護車收費標準收費(送急診、住院)。
- 以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身分就醫者,應依健保相關規定辦理其費用除部分負擔外由健保特約機構,依規定向健保署申請不得重複收費 。
- 機構照顧不慎產生傷口,不得加收傷口照護費及衍生費用 。
- 住民入住機構期間因健康狀況須個別觀察機構須先與住民家屬說明,以觀察期間之房型收費 。
- 上述材料費係指健保給付之醫材、衛材倘 非全民健保給付項目不得超過進價 10%另個人日常用品採覆實計價 。
- 機構調整收費 定期或不定期契約皆需經消費者同意始得調整不得違反衛生福利部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 、 不得記載事項及消費者保護法 。
- 機構須依本標準收費違反者依違反長照顧服務法第 49 條第二項規定裁處